(2016)粤19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成戈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成戈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72号罪犯黄成戈,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成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黄成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戈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7月22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成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