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建与泰兴市佳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泰兴市佳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杨莹(系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佳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33号。法定代表人戴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泰兴市佳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卜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