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洁琼,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珊,广西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婕,女,汉族,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某。委托代理人文建德,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洁琼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某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接到本院限期补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签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165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陈洁琼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陈某某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25元,余款8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蒙晓霞人民陪审员 阎保生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