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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冷明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明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48号罪犯冷明惠,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明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80035.5元。被告人冷明惠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00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4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3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冷明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冷明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冷明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明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