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阮德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04号罪犯阮德力,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颍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德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王晓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罪犯阮德力、证人刘乾昌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阮德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阮德力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德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颖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阮德力的当庭陈述、证人刘乾昌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德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另该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德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