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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挺与李伟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挺,李伟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钱挺。被执行人李伟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4)湖长太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翔银行存款人民币4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姒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