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翠芳诉潘继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芳,潘继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67号原告韩翠芳,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潘继海,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翠芳诉被告潘继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翠芳以已与被告潘继海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翠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继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芳撤回对被告潘继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