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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雨与胡江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胡江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329号原告王雨,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胡江哲,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雨诉被告胡江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雨、被告胡江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诉称,2015年12月20日18时,被告胡江哲驾驶豫B×××××号货车自西向东行驶撞上王雨自北向南行驶的冀D×××××号车上,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被告胡江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请求被告赔偿车损等各项费用8365元,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江哲辩称,事故也造成答辩人车辆受损,应当折抵原告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18时20分,在213省道上官镇永兴营村路口处,王雨驾驶冀D×××××低速货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胡江哲驾驶豫B×××××号低速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雨、胡江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滑县德鐘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冀D×××××低速货车进行估价,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796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00元。另查明,豫B×××××号低速货车的车主是被告胡江哲,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结论书、评估费票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该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雨、胡江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对该责任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胡江哲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被告胡江哲以其车辆也有损失应予折抵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雨的合理损失有:车损7965元,评估费400元。原告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江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雨车损2000元;二、被告胡江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雨车损5965元,评估费400元共计6365元的50%即3182.50元;四、驳回原告王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江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