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97号原告田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田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轶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