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祝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67号原告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祝小军、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