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隗开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张守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4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开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石俊,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开江,男,生于1970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孙殿霞(系被告隗开江之妻),女,生于1954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巩乃芳,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守苏,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张守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俊、张圣伟及被告张守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诉称:被告隗开江、孙殿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告隗开江从我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约定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由被告巩乃芳、张守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本金、利息均未还清,截止2016年1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40135.03元、利息9115.05元未偿还,担保人未尽担保义务。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偿还借款本金40135.03元、利息9115.05元及上述本息清偿前产生的逾期利息;2、被告巩乃芳、张守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守苏辩称:担保属实,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先让被告隗开江偿还,其有能力偿还。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隗开江、巩乃芳、张守苏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原告可根据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向单一借款人发放最高额5万元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隗开江之妻孙殿霞、巩乃芳之妻巩素芹、张守苏之妻乔兆珍分别在联保小组成员配偶处签字捺印。2、2014年5月26日,原告依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被告隗开江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5.84%,借款期限12个月,以阶段式等额方式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如被告违反借款合同,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时约定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同日,原告将5万元借款转入被告隗开江存款账户,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84%,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隗开江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到期后,本金、利息均未付清。截止至2016年1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40135.03元、利息9115.05元未偿还,担保人未尽担保义务,致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个人贷款借据1份、贷款放款单1份、信贷业务流水台账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贷款业务合同征信授权条款补充协议1份、夫妻债务承诺书1份、贷款发放回执1份及原被告陈述证实。经质证,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隗开江未依约全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隗开江、孙殿霞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偿还截止至2016年1月28日的借款本金40135.03元、利息9115.05元,及2016年1月29日后按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利息,经查,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40135.03元、利息为9115.05元,对该部分及2016年1月29日后按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巩乃芳、张守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40135.03元。二、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截止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9115.05元。三、被告隗开江、孙殿霞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逾期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四、被告巩乃芳、张守苏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隗开江、孙殿霞、巩乃芳、张守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