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29号原告丁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武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100.00元。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人民陪审员 满丽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