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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29号原告丁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武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100.00元。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人民陪审员  满丽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