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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41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韦某,男,住柘城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