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41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韦某,男,住柘城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