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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