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