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5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与张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张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557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法定代表人张旭,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徐新逸、贺永晨,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诉被告张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劳动争议一案,属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诉被告张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双方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并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