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82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