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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82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