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冉立军与阿城继电器二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立军,阿城继电器二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981号原告冉立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阿城继电器二厂,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继电街。法定代表人齐宝成,职务厂长。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卜志平,职务董事长。原告冉立军与被告阿城继电器二厂、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立军诉称:阿城继电器二厂为厂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哈电集团为出资人;冉立军自1985年12月进入阿城继电器二厂工作至2014年12月企业改制,工作年限为29年,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阿城继电器二厂在冉立军的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却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2015年7月13日阿城继电器二厂与冉立军解除了劳动关系,冉立军应得经济补偿金84,150元;哈电集团应与阿城继电器二厂承担连带责任;冉立军于2016年2月23日向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现冉立军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84,150元(3,060元/年*27.5年);2、被告缴纳2014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滞纳金,独生子女费720元;3、被告哈电集团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冉立军诉请阿城继电器二厂、哈电集团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及滞纳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冉立军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冉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未经仲裁,本院均不应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闻吉旭审判员 魏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