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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徐以宏与朱芳、王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宏,朱芳,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81号原告徐以宏。委托代理人周玉勇,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芳。被告王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以宏诉被告朱芳、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徐以宏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