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磊与刘清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刘清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66号原告宋磊。委托代理人张苗苗。被告刘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与被告刘清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官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