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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贸促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贺一玩具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贸促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贺一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贸促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兆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贺一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经理。法定代表人薛金霞,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贸促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贺一玩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00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