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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爱珠与郭锋、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珠,郭锋,郭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043号原告:杨爱珠。被告:郭锋。被告:郭玲。原告杨爱珠为与被告郭锋、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赵春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锋、郭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爱珠起诉称:2014年2月15日,郭锋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郭玲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始终拖延不还,遂诉至法院。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郭锋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已算至起诉之日起为331000元)。二、判令被告郭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郭锋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杨爱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郭锋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郭玲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共五页,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郭锋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28.5万元的事实。被告郭锋、郭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经审核认为,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可以证明被告郭锋向原告借款,由郭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被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款项28.5万元的事实,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郭锋陆续向原告杨爱珠借款。双方于2015年2月25日进行结算,并由被告郭锋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郭玲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郭锋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郭玲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锋向原告杨爱珠借款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郭锋负有依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郭锋至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郭玲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被告郭玲负有依约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被告郭玲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郭锋追偿。原告杨爱珠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杨爱珠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爱珠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郭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郭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郭锋负担,被告郭玲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