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66号申请人:张彪。申请人:马艳丽。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彪与申请人马艳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彪与申请人马艳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彪赔偿申请人马艳丽医药费875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1520元、误工费5903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6847.22元,申请人张彪另补偿申请人马艳丽2155.45元,两项合计19002.65元;申请人张彪的车辆损失费800元,申请人马艳丽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60元;两相折抵后,申请人张彪尚需赔偿申请人马艳丽18842.67元,于2016年3月29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