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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檀俊亮与孙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俊亮,孙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70号原告:檀俊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凤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檀俊亮与被告孙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俊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俊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原告檀俊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