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922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1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68年6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