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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全梅与王祥胜、王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1009号原告:孙某(曾用名孙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某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声称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于2012年12月1日当日借款两笔合计50000元,于2013年1月1日借款5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借款30000元,被告共借款130000元。于2015年6月被告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120000元。后原告数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1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孙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现认证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借条原件四张,合计130000元。证明借款事实。王某某质证:无异议。王某质证:看不出借条的真伪。本院认证意见: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是王某某,且王某某对借条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常用名为孙某,真名是孙某。两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王某某当庭辩称:借款120000元是事实,但目前没有还款能力。王某某为证明其身份,向法庭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原告孙某及被告王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王某当庭辩称: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借款属实,对借款数额有异议,具体要看借条,2015年已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且刚开始我对借款并不清楚,后来才知晓的。王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现认证如下:证据一、王某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孙某及王某某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已还款10000元。孙某、王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孙某与王某某、王某系同村村民,王某某于2012年12月1日向孙某借款两笔分别为20000元及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王某某、王某20000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王某某2012.12.1”,王某某、王某30000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王某某2012.12.1”。后被告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1日又向原告孙某借款50000元及30000元,借条除金额、日期外其他内容同上。孙某借给王某某合计130000元。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还借款10000元,并由孙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壹万元正。孙某2015年6月30日”。本收条经庭审质证,双方均予以认可,可确定收条中“王”与被告王某为同一人。另查明:王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的合法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130000元且已还款10000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还款120000元予以支持。两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两被告辩称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两被告应对该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原告孙某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共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