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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268号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奥力孚商城*幢***室。法定代表人:周秋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