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顺与被告吴卫玲、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顺,吴卫玲,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341号原告张来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素琴,女,汉族,系原告张来顺妻子被告吴卫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系被告吴卫玲丈夫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林山委托代理人王秀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来顺诉被告吴卫玲、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来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素琴、被告吴卫玲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秀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来顺诉称:2014年11月4日,经被告吴卫玲介绍并担保,我将110000元借给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约定月息为1.8,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4年11月4日,原告张来顺经中元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负责人吴卫玲的介绍,通过银行转账将110000元打入到中元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4月13日,被告吴卫玲及中元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郑理英、何志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立案侦查,并被拘押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来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天使审 判 员 :张红丽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孟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