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孟山与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孟山,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762号原告宋孟山。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友谊南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西南韩村西。负责人张新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孟山与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坐落于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双清别院”X#X单元-1X层XX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开发区的坐落于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双清别院”X#X单元-1X层XX号房屋一套。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