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2016)湘31民申6号田丰与田茂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丰。委托代理人朱建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茂元。再审申请人田丰因与被申请人田茂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田丰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田丰与被申请人田茂元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申请人未按期完成工程,并非国土局执法大队干预所致,而是其主观行为所致,是违约行为。原生效判决不采纳政府根据县财政投资评估中心评估的8976立方米土石方,而错误采纳南方华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的开挖总量17229.34立方米缺乏依据。南方华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均不具有资质,其作出的结论应无效。现此山被政府征收为绿化带,政府按8976立方米土石方量补偿,再审申请人应按与被申请人约定的价格乘以8976立方米所得价支付给被申请人,而原生效判决按17229.34立方米计价支付给被申请人,这显然不公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认定事实有误,从而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判决也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启动再审。被申请人田茂元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俊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代理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丽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