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桥头镇桥一东路110号其面店内非法接受蒋某乙、陈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投注额达人民币3.4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甲、蒋某乙、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农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金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达人民币3.4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