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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与林伟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9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林伟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志龙。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明,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伟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65元,由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川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