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与林伟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9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林伟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志龙。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明,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伟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65元,由原告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川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