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余开荣与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开荣,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24号原告余开荣,女,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守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开荣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申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且其也未提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