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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929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