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树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49号���请执行人王树森,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代表人张彦,男,职务行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王树森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