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91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