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第91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