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吴县孙吴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治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孙吴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李治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276号原告孙吴县孙吴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长彬,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雷,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治田,男,194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吴县孙吴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治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孙吴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治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