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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1399号原告文某甲,女性,汉族,1984年10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远海,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甲,男性,汉族,1976年08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文某甲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远海,被告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某甲诉称,200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因原告父母膝下无子,约定被告到原告家上门。双方于2004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名尹某乙,于2004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6月6日生育次子名文某乙。双方于2008年正月在重庆市开县XX镇XX村7组改建两正两退一楼一底共计10间砖混结构房屋。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遵守约定,不履行赡养义务,加之被告打牌赌钱,好逸恶劳,不挣钱养家。2016年春节被告公然殴打原告及其家人,从此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尹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中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打牌赌钱,好逸恶劳,不挣钱养家不是事实。2016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在工地干活时因工资问题发生争吵。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名尹某乙,于2006年6月6日生育一子名文某乙。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子女,足见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双方的子女尚且年幼,正是需要双方的关心和照顾的时候,若双方因一时之气而离婚,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某甲要求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