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才顺与姜文彬,才永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初918号原告才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才永昆,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才永霞,现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姜文彬,现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才顺诉被告才永霞、姜文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才顺于1997年开始与其祖母刘淑清一居生活。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淑清承包经营户中仅刘淑清一人,分得土地2.5亩。刘淑清将其分得土地交由才顺耕种。后刘淑清去世。现才顺认为其耕种的刘淑清名下的土地与土地台账中记载的亩数不一致。故起诉,要求依照1998年土地台账,耕种刘淑清名下的土地。本院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本案中刘淑清所在的承包经营户仅有刘淑清一人,原告才顺不在该承包经营户中。本案争议的纠纷系因刘淑清分得土地的权属争议而引起,刘淑清已死亡,才顺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应驳回才顺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才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达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