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李帮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39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帮君因起诉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复决字[2014]第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李帮君的合法权益,李帮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帮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京公复决字[2014]第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或判决撤销该行为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京公复决字[2014]第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因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本案一审程序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审结,在故李帮君的起诉应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为被告。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