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瑞阀门有限公司与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中瑞阀门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瑞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祈海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系盐城市中瑞阀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斌,系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李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647.7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垫付了执行费人民币2172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