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振中,该经理。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畅耀民,该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