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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振中,该经理。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畅耀民,该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