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19-9号申请执行人穆永查,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闫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升,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住孟村县。被执行人闫冲,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住南皮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委托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升所有的位于南皮镇交通迎宾家园房屋,房产证号:05××72。面积971.3平方米。2016年3月30日买受人王超,身份证号130927198307230156以2561124元报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金升名下位于南皮镇交通迎宾家园房屋(房产证号:05××72面积971.3平方米)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超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超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敬浩审判员 XX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