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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温建平与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阳市汇思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平,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阳市汇思中等职业学校,苏州工业园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06号原告温建平,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委托代理人张游辉(以下简称原代),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高门中。被告二建阳市汇思中等职业学校,住建阳区童游镇。法定代表人,高门中。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苏州工业园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门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温建平与被告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阳市汇思中等职业学校、第三人苏州工业园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