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