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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