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治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83号罪犯陈治成(英文名TANJITSIONG,别名陈日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治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陈治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陈治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0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8月、2015年8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10月19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月均消费803.66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其经济账户余额为126.9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治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部分履行罚金刑的能力。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虽能主动履行部分罚金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毕罚金刑,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成(TANJITSIONG)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9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