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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国忠诉赵云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忠,赵云有,张仕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073号原告孙国忠,男,住敖汉旗。被告赵云有,男,住敖汉旗。被告张仕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忠与被告赵云有、张士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国忠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