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国忠诉赵云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忠,赵云有,张仕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073号原告孙国忠,男,住敖汉旗。被告赵云有,男,住敖汉旗。被告张仕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忠与被告赵云有、张士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国忠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