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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远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24号罪犯李远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远军马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七年三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