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建与杨宝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杨宝,张俊莲,张怀江,胡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汉族,生于1999年12月22日,住旺苍县。法定代理人:张国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8日,住旺苍县,系张建之父。法定代理人:贺巧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6日,住旺苍县,系张建的母亲。被执行人:杨宝,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张俊莲,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怀江,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3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胡连英,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1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与杨宝、张俊莲、张怀江、胡连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