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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大肴与崔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肴,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肴,无业。被执行人崔飞,无业。申请执行人王大肴与被执行人崔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崔飞向申请人王大肴一次性支付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崔飞名下位于淮安市天龙御城4号楼二单元604室的房屋,暂无法变现处置。另被执行人无存款及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崔飞名下位于淮安市天龙御城4号楼二单元604室的房屋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2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卫东执行员  徐东仁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