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贤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杜山、钱一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杜山,钱一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黄贤根,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程竹兰,安徽益上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告:杜山,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钱一九,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杜山、钱一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贤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贤根负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